榆树市:拆卸塔吊被砸伤,伤者索赔偿将多人告上法庭
[ 关键词:拆卸塔吊 发表日期:2013-11-07 09:47:53 ]
2012年6月10日,伤者穆某受雇指派拆卸塔吊被砸伤。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发生在工地上由塔吊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穆某将承包工程的王某,与从王某手中包活的丁某,还有省内一家汽修公司、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庭依法对各方做出裁决。
新闻详情:拆卸塔吊被砸伤,索赔偿多人上法庭
王某在榆树市一小区工地承包工程。王某又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丁某。工人穆某受于某雇佣在工地上干活。
2012年6月10日,穆某受丁某指派拆卸塔吊,因拆卸塔吊需要吊车,王某又租赁省内一家汽修公司的吊车。该汽修公司司机操作吊车将5根塔吊吊臂下卸过程中,由于捆绑吊臂铁线折断,将穆某的右臂、左腿砸伤,穆某经住院治疗59天后好转出院,花费医疗费28118.29元,其中穆某自己支付2600元,其余由汽修公司支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构成十级伤残,继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3000元,二次手术住院时间约需25天。
法院判决如下:案中涉及的这家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穆某64336.73元。穆某在此款中返给汽修公司已付的25518.29元。丁某赔偿原告穆某18381.92元,王某对此款负连带给付责任。
工人在工地干活出现了意外伤害,为啥在法庭上告了这些人和单位?审判长何永成就此案解读说,穆某受丁某雇佣拆卸塔吊,与丁某形成雇佣关系,丁某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在装卸塔吊过程中未确保穆某人身安全,致使穆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丁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应承担20%为宜。王某将工程分解后分包给不具资质的丁某,应对丁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涉及的这家汽修公司在指挥操作吊车拆卸塔吊过程中,将5根吊臂用铁线捆绑下卸,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由于捆绑吊臂铁线折断,将穆某砸伤,该汽修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承担70%为宜。另外,案中这家汽修公司的相关吊车在榆树市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该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穆某在安装塔吊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应承担10%的责任。